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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5-04-30
江西(xi)省
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
贛府發[2012]3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全省消防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精神,現結合本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一)落實政府領導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定期研究消防工作重大問題和階段性目標任務,組織制定消防事業發展規劃,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城鄉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同步發展。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負總責,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其他負責人實行“一崗雙責”制度,做好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市、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制定并實施城鄉消防規劃,切實加強公共消防設施、消防力量、消防裝備建設,整治消除火災隱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加強消防安全基礎建設,全面提升農村、社區消防工作水平。要建立并強化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健全完善消防工作協調議事機制,定期研究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各級人民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情況。
(二)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切實加強對監管領域、行業、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安全監管、工商、質監、交通運輸、鐵路、公安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承壓特種設備和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管,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生產、運輸、經營、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行為。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要嚴格履行職責,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對嚴重危及公眾生命安全的要依法從嚴查處;公安派出所和社區(農村)警務室要加強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三)落實單位主體責任。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各社會單位要依法設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組織機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完善消防基礎設施,積極開展以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為主要內容的“四個能力”建設達標創建活動。要建立建筑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制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要嚴格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和應急程序規定,嚴格執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二、切實加強火災防控工作
(四)加強消防安全源頭管理。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執業人員和公安消防部門要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嚴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標準。行政審批部門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要嚴格依法審批,凡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規劃、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相關許可證照,安全監管部門不得核發相關安全生產許可證照,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文化、文物、人防、公安、工商等部門不得批準開辦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社會福利機構、人力資源市場、醫院、博物館和公共娛樂場所等。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賓館、景區,在限期改正、消除隱患之前,旅游部門不得評定為星級賓館、A級景區。對生產、經營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質監部門要依法取消其相關產品市場準入資格,工商部門要依照《消防法》和《產品質量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對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的,公安消防部門要依法查處,并將發現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通報質監、工商部門。
(五)加強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開展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合用場所、“九小場所”、城鄉結合部、城市老街區、“城中村”、“棚戶區”、歷史文化名鎮(村)、風景名勝區、連片村寨、住宅小區消防車通道等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嚴格落實重大火災隱患立案銷案、專家論證、掛牌督辦和公告制度,當地人民政府接到報請掛牌督辦、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后,要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督促整改。對發現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區域性火災隱患的,當地政府應制訂整治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及時督促消除火災隱患。存在重大火災隱患未整改的,公安消防部門應向發改、財政、國土、金融等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并向社會公開,作為嚴格限制新增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和銀行貸款的參考依據。鼓勵金融系統、行業組織將單位消防安全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將逾期未整改火災隱患、消防違法行為等不良記錄,作為單位、個人信用評級參考依據。健全完善“96119”火災隱患舉報投訴服務平臺,規范火災隱患舉報、投訴制度,及時查處受理的火災隱患。
(六)加強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現場要嚴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施工,施工單位要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如實報告消防安全事故;公安消防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施工現場的消防監督檢查。施工現場要設置臨時消防車道、消防給水系統、應急照明和滅火器等消防設施,采用專用消防配電線路;擴建、改建工程施工時,必須明確劃分施工區和非施工區,施工區內一律不得營業、使用和居住,嚴禁在施工建筑內安排人員住宿;動火作業時,要嚴格實行動火審批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施工人員要經過相關安全技術培訓持證上崗。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外墻保溫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嚴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幕墻式建筑、高度超過50米(含50米)的建筑、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的外墻保溫材料一律使用不燃材料,其他建筑采用難燃材料時應強化工程構造防火措施;已經使用易燃材料的要拆除或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筑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必須符合標準和消防安全要求。
(七)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各地要將消防宣傳工作納入年度宣傳教育工作和應急科普宣教計劃,宣傳、民政、公安、安監、教育、衛生、文化、廣電等部門要認真履行消防宣傳職責,全面落實《全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綱要(2011-2015)》。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在重點時期和重要節慶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安排專門時段、版塊刊播消防公益廣告。要多形式、多渠道開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為主題的消防宣傳教育,不斷深化消防宣傳教育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進黨校、進農村、進家庭等“六進”活動,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黨政領導干部及公務員培訓、職業培訓、科普和普法教育、學校教育內容,做好鄉鎮長、村兩委負責人和中小學校長消防安全培訓工作。鼓勵發展社會消防安全培訓機構,加強對消防安全重點崗位人員和相關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不斷壯大消防志愿者隊伍,發動志愿者開展消防宣傳服務和弱勢群體消防安全幫扶服務。中小學要在相關課程中落實好消防教育,每年開展不少于1次的全員應急疏散演練。居(村)委會和
物業
服務企業每年至少組織居民開展1次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三、大力創新消防安全管理
(八)實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在城市街道辦事處以社區、居民委員會為單元,在鄉鎮人民政府以村民委員會為單元,劃分若干消防安全管理網格,實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在鄉鎮(街道)成立以鄉鎮長和街辦主任為主任,以鄉鎮、街辦分管領導和公安派出所分管領導為副主任,民政、房管、城建、工商、司法等部門領導及中小學校長、醫院院長、文化站長為成員的消防安全委員會,明確工作職責和運行機制;依托綜治辦、安委會成立消防工作辦公室,實行合署辦公,有條件的鄉鎮(街道)要通過設置公益崗位等形式,充實鄉鎮(街道)消防辦公室人員。依托城鄉社區巡防辦、警務室,建立消防巡防室、消防工作站。強化基層巡防隊伍、保安隊伍、志愿隊伍的防火檢查巡查、撲救初起火災、宣傳服務群眾等消防工作職責,切實形成推進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整體合力。到2015年,全省所有鄉鎮(街道)實現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
(九)建立消防安全“三項評估”制度。建立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消防安全形勢分析研判和綜合評估等“三項評估”制度。省、市、縣三級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每半年對當地消防安全形勢進行分析研判和綜合評估并上報同級政府。由政府領導、公安機關消防部門組織火災高危單位開展消防安全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單位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并向社會公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季度、其他單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評估,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斷改進和加強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
(十)推進消防監督管理新模式。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消防審核驗收終身負責制、消防設計技術審查與行政審批分離制度,防止產生“先天性”火災隱患。實行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重大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黑名單”制度,定期對消防工程市場不良行為進行公示。推進單位消防責任人管理人變更、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價“三項申報”制度。將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單位、場所,確定為火災高危單位場所,明確消防安全標準和監管措施,實施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配備急救和防護用具,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開展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戶籍化”管理,強化社會單位動態監管。支持社會力量參加滅火救援、消防志愿服務、消防知識傳播及消防文化藝術活動等消防公益事業。
(十一)推行消防技術中介服務。積極培育和發展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消防安全等級評估、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加強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和業務培訓,督促規范服務行為,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加強消防職業技能鑒定站建設,開展建(構)筑物消防員、滅火救援員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落實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等取得職業資格持證上崗制度,試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等取得職業資格持證上崗制度。
四、著力夯實消防基礎建設
(十二)優化公共消防安全布局。建立城市火災風險評估論證機制,科學編制、及時修訂并認真實施城鄉消防規劃,加強各項城鄉規劃中消防規劃內容的審查,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及時調整、完善。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城鎮、開發區、工業園區、工礦區和旅游區等基礎設施建設統一規劃,同步實施,確保符合城鄉消防規劃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供水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消防規劃,完善消防給水管道和供水設施,并加強消防供水設施的維護保養。商業步行街、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和住宅小區的
物業
管理部門,及時開展公共消防設施專項整治,保證消防車道暢通、消防設施良好。現有城市消防站要全部達到《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標[2011]118號),逐步建設與全省重點產業布局、城市交通體系等相適應的專業消防站。
(十三)完善地方消防法規體系。省級和有立法權的設區市要制(修)訂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責任制、社會消防中介組織管理、消防產品監督管理、合用場所和產業集聚區消防建設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消防技術規范標準。省會南昌市制定“符合實際、高于一般、具體可行”的大城市消防安全標準,逐步建立健全以預防為主、規范管理為目標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配套的地方消防法規、標準,確保消防法規體系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安全管理基本適應。
(十四)強化消防科學技術支撐。積極鼓勵、支持、推動消防科學技術創新,將消防科學技術研究納入政府科技發展規劃和科研計劃內容,建立省、市兩級消防科學技術人才專家庫。鼓勵和支持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和社會單位研發推廣新型防火、滅火和應急救援的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加大消防信息化建設力度,推動滅火救援指揮系統、3G圖像傳輸系統、可視化調度指揮系統和以衛星通信指揮車為載體的現場指揮調度平臺建設。建立健全火災預防、應急救援、消防安全評估等信息共享和研判工作機制和信息化綜合防護防御系統。引入物聯網、云計算等先進技術,不斷提高消防工作科學化、現代化水平。
(十五)強化滅火救援裝備建設。各級政府要定期組織消防裝備建設評估論證,根據實戰需要配齊滅火應急救援常規裝備和特種裝備。積極引進新型、高效、實用的先進裝備,強化城市主戰消防車、多功能搶險救援消防車、重型泡沫消防車、舉高消防車、火場遠程供水系統和消防員防護裝備配備。石化產業、交通樞紐、沿江濱湖帶和地質災害多發地應著眼滿足危險化學品、交通水域、建筑倒塌、高空、深井等事故搶險救援需要,加強專勤車輛和特種器材的配備。加快全省物資儲備庫、戰區物資儲備庫和市戰勤保障大(中)隊三級滅火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庫的建設,建立平戰結合、遂行保障的戰勤保障體系。
(十六)強化多元消防力量建設。認真貫徹實施《關于印發
江西省
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2011—2013)三年規劃的通知》(贛府廳字[2011]76號),采取征招合同制隊員等形式按標準配齊市、縣兩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人員,加快推進物資裝備、指揮平臺建設,深入開展多力量參加的綜合應急救援實戰演習。積極推進鄉鎮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加強非現役消防力量建設,有關鄉鎮必須按照《鄉鎮消防隊標準》(GA/T998—2012),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其他鄉鎮和城市社區應按照“有人員、有場所、有裝備、有經費”的要求,建立擔負滅火救援和消防安全巡查任務的志愿消防隊。鞏固發展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公安消防隊數量達不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城市和城關鎮,應當增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對專職消防隊伍的業務指導,將其納入滅火救援指揮調度體系,驗收投入使用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和企業專職消防隊不得擅自撤銷。
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機制
(十七)完善經費保障機制。貫徹執行財政部《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財防[2011]330號),將地方消防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并隨著經濟的發展、消防工作任務的變化、財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逐步增加財政投入,保障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政府專職消防隊人員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所需經費。為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參照現役消防隊員相關標準執行。省、市兩級財政對貧困地區消防事業發展給予一定的支持,保證消防事業全面協調發展。
(十八)建立聯勤聯動機制。依托各級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通過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決策和協調、分級負責與響應、社會動員、公眾溝通與動員、應急資源配置與征用、獎懲、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等機制,全面整合政府決策、社會資源和群眾力量,應對、處置綜合性應急救援任務。依托消防安全委員會,落實定期會商、聯席會議制度,完善消防工作協調管理、信息互通和聯合執法等機制,形成消防監督管理合力。推行“多警聯勤”工作機制,明確公安機關各警種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監管職責,強化重大活動、重點時期的多警種聯合執勤執法,健全完善公安機關消防工作考評體系,將消防監督檢查與日常執法管理同部署、同推進、同落實、同考核。
(十九)落實考核激勵機制。各級政府每年要與下級政府簽訂消防工作目標責任狀或下達目標責任書,明確政府、部門年度消防工作任務。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和綜合績效考評、平安創建以及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等考評體系,定期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督察考評。建立常態化的考核制度和激勵機制,對每年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進行通報表揚和獎勵。對熱心消防公益事業、主動舉報火災隱患、報告火警和撲救火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二十)嚴格責任追究機制。堅持事前監督與事后追究相結合,建立完善并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追究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各單位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設區市級分管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因思想不重視、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實,后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或發生或在短期內連續發生多起較大火災事故的,所在設區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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